中国民族立法正迈向“积极促进”新阶段,这被视为一项重大的法治创新。周少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兼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非仅仅停留在“反对歧视”或维持现状的层面,而是主动承担起国家责任,致力于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他强调,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立法中具有独特性。
他指出,这一立法实践是为应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需求而进行的重大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周少青认为,这与西方国家立法中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逻辑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解释说,西方立法模式容易导致“族群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从而加剧社会分裂。中国则在承认差异的同时,不固化这些差异,并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到“合”,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割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瓦解。”周少青表示,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缺乏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持,团结就可能沦为空谈。”周少青进一步阐述,民族问题并非简单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化解结构性差异。
他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其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表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者被动地确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具有“促进”性质。周少青强调,它没有仅仅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底线上,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走向“地面”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夯实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切入点,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基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了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特点,精准地找到了“促进”的着力点。
在谈及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变化时,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融合和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从而使发展机会更加平等和充分。
他同时提醒,法律要从“纸面”真正走向“地面”,还需要实现从“软性引导”到“硬性约束”的机制闭环。他强调:“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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